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苏省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Jiangsu。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佛教徒联合的非营利性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带领全省佛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佛教中国化方向,发扬优良传统,传承优秀文化,加强自身建设,维护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使佛教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成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带领全省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国家的依法管理。

(二)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规,反映佛教组织和佛教徒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全省佛教徒,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佛学研究和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深入挖掘教规教义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开展形式多样的讲经交流活动,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组织建设和文化建设。

(五)贯彻执行中国佛教协会的决议和决定,指导、支持全省各地佛教协会的工作。

(六)督导寺院完善内部管理、严肃戒律清规、依法依规开展弘法利生活动。

(七)认定、管理佛教教职人员,不断加强教风建设。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八)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培养佛教人才。

(九)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十)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了解,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凝聚力。

(十一)开展与国际佛教组织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讲好江苏佛教故事,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代 表

 

第八条  本会的代表为个人代表。

第九条  本会的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坚持我国佛教中国化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信仰虔诚,品行端正。僧尼戒行清净,居士护持正法,恭敬三宝;

(四)积极服务社会,在佛教界和信教群众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程序是:

(一)全省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决定;

(二)各设区市佛教协会、各佛教院校按照代表条件,根据名额分配方案,按民主协商的原则提出代表人选建议名单,经当地统战、民宗部门同意后推荐上报;

(三)对于在佛教界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居士及其他知名人士,经所在单位同意,本会参照代表条件邀请其为会议特邀代表,特邀代表有选举权;

(四)本会换届工作筹备小组组成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的代表人选进行代表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范围内参加本会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二)密切联系信教群众,了解信教群众需求,帮助困难信教群众;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三条  代表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代表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代表被暂停代表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全省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产生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组成理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省代表会议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全省代表会议,须提前十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代表。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2/3以上的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全省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全省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省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省代表会议负责。

理事由全省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爱国爱教,道风纯正,议事能力强,办事公道,有一定佛学造诣,在信教群众中有一定威望;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全省代表会议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全省代表会议;

(三)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六)罢免和接收请辞理事,选举、罢免和接收请辞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七)向全省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全省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

(十一)全省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礼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二)全省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全省代表会议任期一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2/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教务和教风监督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慈善公益委员会、对外交流委员会、信息化建设与运用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会长办公会议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可吸收个别有专长、有影响的佛教界代表人士作为委员。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2/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我省佛教界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可连选连任一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两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三届任满但不满55周岁的,可继续连选连任一届。

第三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必要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全省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确定负责日常会务工作的驻会副会长。

第三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并设置文化、教育、慈善三项基金,由副秘书长(含)以上人员每年年初缴纳。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其他人员对外代表本会行使职权,需经会长书面或可核实的通讯方式授权,并提前报备本会办公室;代表本会的讲话、访谈、题词等文稿需经本会审核确认,并由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负责具体协调。

第四十二条  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等,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全省代表会议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全省代表会议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使用情况向全省代表会议公布,接受全省代表会议的监督检查。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本会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全省代表会议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全省代表会议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2日本会第七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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