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章程

 

江苏省佛教协会章程

修订案

 

第一章   

 

第一条  的名称是江苏省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Jiangsu

第二条  是由全省佛教徒联合的非营利性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的宗旨:团结、带领全省佛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佛教中国化方向,发扬优良传统,传承优秀文化,加强自身建设,维护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使佛教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贡献力量。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建设

第四条 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承担。

第六条  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带领全省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国家的依法管理

(二)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法规,反映佛教组织和佛教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全省佛教徒,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佛学研究和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深入挖掘教规教义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开展形式多样的讲经交流活动,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组织建设和文化建设。

(五)贯彻执行中国佛教协会的决议和决定,指导、支持全省各地佛教协会的工作。

(六)督导寺院完善内部管理、严肃戒律清规、依法依规开展弘法利生活动。

(七)认定、管理佛教教职人员,不断加强教风建设。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培养佛教人才。

)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了解,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凝聚力。

十一)开展与国际佛教组织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讲好江苏佛教故事,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代表为个人代表

第九条  本会的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的章程;

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坚持我国佛教中国化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信仰虔诚,品行端正。僧尼戒行清净,居士护持正法,恭敬三宝

(四)积极服务社会,在佛教界和信教群众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程序是:

(一)全省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决定

各设区市佛教协会、各佛教院校按照代表条件,根据名额分配方案,按民主协商的原则提出代表人选建议名单,经当地统战、民宗部门同意后推荐上报;

(三)对于在佛教界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居士及其他知名人士,经所在单位同意,本会参照代表条件邀请其为会议特邀代表,特邀代表有选举权;

(四)本会换届工作筹备小组组成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的代表人选进行代表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范围内参加本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的章程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二)密切联系信教群众,了解信教群众需求,帮助困难信教群众;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三条  代表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代表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 代表被暂停代表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全省代表会议

 

第十 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产生办法;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组成理事会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  全省代表会议每届5年,每5召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全省代表会议,须提前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代表

第十  经理事会或者2/3以上的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全省代表会议

第十  全省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十九  理事会是全省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开展工作,对全省代表会议负责。

理事由全省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爱国爱教道风纯正议事能力强办事公道有一定佛学造诣在信教群众中有一定威望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全省代表会议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全省代表会议;

(三)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六)罢免和接收请辞理事选举罢免和接收请辞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向全省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全省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

十一)全省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礼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二)全省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全省代表会议任期一致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长或2/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二十七 理事会设教务和教风监督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慈善公益委员会对外交流委员会、信息化建设与运用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会长办公会议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可吸收个别有专长、有影响的佛教界代表人士作为委员。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二十八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二十九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 经会长或者2/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 负责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我省佛教界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会长为本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会长可连选连任一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两届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三届任满但不满55周岁的,可继续连选连任一届。

第三十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必要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全省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签署重要文件;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确定负责日常会务工作的驻会副会长

第三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5,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九 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

四十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设置文化、教育、慈善三项基金,由副秘书长(含)以上人员每年年初

四十一 本会其他人员对外代表本会行使职权,需经会长书面或可核实的通讯方式授权,并提前报备本会办公室;代表本会的讲话、访谈、题词等文稿需经本会审核确认,并由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负责具体协调

四十二  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  监事

 

四十三 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四十四 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等,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或者全省代表会议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的财务报告,向全省代表会议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 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 的收入及使用情况向全省代表会议公布,接受全省代表会议的监督检查。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本会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十八 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四十九 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十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五十一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二 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五十三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四 对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全省代表会议审议

第五十 修改的章程,经全省代表会议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 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五十八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九 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十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六十一 本章程202322本会七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六十二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六十三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会介绍